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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4-04-19点击数:

广师大〔2021216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防止学术不端,倡导学术诚信,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法规政策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并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等)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的认定和处理的主体。经学校授权,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以及对学术不端的认定。


第二章 认定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事实。在调查、取证、认定及处理学术不端

行为过程中,应根据举报材料,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确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认定与处理。

程序合法。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

理程序公正透明,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教育与预防结合。加强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建设,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逐步建立学校各类人员学术诚信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推优、奖励等过程中,纳入学术诚信考核环节并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清楚且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承接部门。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职能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后,经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审核,根据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程序,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实施调查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通过以上程序,经审议后,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九条 实施调查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组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必要时调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若被举报人涉及利害关系,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不便独立调查,也可以由学院组成特别审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调查方式可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验、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一条 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宜进入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决定。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认真审阅被举报人的书面申辩材料,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具体方式由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进行调查的,应中止调查,待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调查组成员间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学校重新组织调查组复查。

第四章 认定

第十六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组成特别审查专家组进行认定。

认定时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召开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后,将认定结论移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应当依据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延期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决定。

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位论文和相关学术成果的学术指导者,指导教师因对学生学术指导和学术监管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甚至故意纵容、指使、参与相关学生学术研究的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对于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在学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学校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对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行为的,要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情节严重且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议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处理决议通知当事人。

认定党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将调查和认定的结果及处理的意见提交学校纪检监察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问题需要重新启动认定的,应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应告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核结果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由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广师大〔202095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纪律处分规定》(广技院〔20133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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