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报国】大学生征兵入伍优惠政策
1.优先安排、选拔使用
县级征兵办公室分配新兵去向时,优先考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的学历、专业、个人特长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优先考虑按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安排到适合岗位,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一是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取得全日制本科(一本、二本)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或者是取得全日制本科(三本)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且在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可以选拔为军官。
二是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选拔为军官。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
三是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培训合格的选拔为军官。
除军官选拔外,在士官选取方面,
一是优先选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为士官;对于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
二是优先培养使用。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一年。
三是对于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1)资助对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2)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还将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金,基本标准为: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具体金额以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布为准,奖励金会新兵入伍2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其家长。大学生入伍后,其家人作为军属,在当地可以享受军属优待;本人作为光荣典型,在就读的高校宣传表扬,如果在部队有立功受奖的事迹,在“八一节”当天,省市县三级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其典型事迹,并有机会作为大学生士兵先进典型在川内高校作巡回报告。
3.考试升学
(1)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2)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
读普通本科;
4.就业服务
(1)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2)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3)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4)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选择复学,除继续享受学费减免外,还有如下优待:(一)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新生)均享受考研加分政策。(二)免试读研政策。(三)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四)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五)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六)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七)免修军事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