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等文件精神,对照学校申请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校科技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获奖成果、重大科研平台、颁布标准、咨询报告、专著和专项奖励等,奖励经费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办法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的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和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 重大科技获奖成果
第四条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获奖金的1:5配套奖励。
第五条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所获奖金的1:1.5配套奖励,若所获省部级奖励无奖金资助的,参照广东省同级别奖励执行。
第六条 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社会力量奖,按所获奖的等级奖励:特等奖15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及以下不予奖励。
第七条 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国家专利奖、省级专利奖按照所属获奖省份专利奖励办法的1:1予以配套奖励。
第八条 以上获奖成果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排名第几,奖励按几分之一计算。
第九条 同一单位多人获奖,奖励由排名最前的人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条 以上获奖成果级别的界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表的规定为准,获奖成果必须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作为获奖单位,且获奖成员须含有我校教职工(有实际性贡献)。
第三章 重大科研平台
第十一条 理工类
(一)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平台纵向建设经费的3倍从学校“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以下简称“冲补强”)或相关专项资金经费中配套。
(二)获得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协同创新中心、按平台所获得的纵向建设经费的100%从学校“冲补强”经费中配套;获得其他省级科研平台、广州市重点实验室,按平台纵向建设经费的20%从学校“冲补强”经费中配套;若所获批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无建设经费支持的,由学校配套20万作为基本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人文社科类
(一)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按平台所获得的纵向建设经费的100%从学校“冲补强”经费中配套。
(二)获得省级人文社科基地、智库或其他省部级平台,按平台纵向建设经费的50%从学校“冲补强”经费中配套;获得广州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按平台纵向建设经费的20%从学校“冲补强”经费中配套;若所获批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无建设经费支持的,由学校配套10万作为基本建设经费。若所获批的广州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无建设经费支持的,由学校按批准立项单位建议配套基本建设经费。
第四章 文学、艺术类作品、体育类重大成果
第十三条 国际性权威赛事及全国最高级别比赛(金钟奖、荷花奖、文华奖、五个一工程奖、桃李杯奖)获奖的,一等奖10万,二等奖8万,三等奖6万。
第十四条 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四年一届的全国书法篆刻展览、摄影金像奖等国家级官方部门主办的艺术性大展:金奖10万/件、银奖8万/件、铜奖5万/件。
第十五条 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金鸡奖、百花奖。一等奖10万,二等奖8万,三等奖6万。
第十六条 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性运动会的比赛获奖项目,金奖10万/项、银奖8万/项、铜奖5万/项。
第五章 颁布标准、咨询报告、专著
第十七条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制定并颁布的标准,奖励为:国家标准 3万元/个,行业标准 2万元/个,地方标准 1万元/个。
第十八条 与学术相关的咨询(研究)报告、提案被国家级领导批示(“阅”“阅办”“阅处”及其他详细批示)奖励5万元;被省部级领导批示(“阅办”“阅处”及其他详细批示)奖励2万元。
第十九条 在排名前十国际出版社出版的、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英文专著或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获奖专著,每部奖励10万元。国际出版社排名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每年度“被图书引用次数最多的国际出版社”为准。
第二十条 多单位联合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排名第几,奖励按几分之一计算。
第六章 二级单位完成年度科研经费指标专项奖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当年下达的科研经费指标任务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各单位完成当年科研经费指标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奖励分完成基本经费指标奖和超额完成经费指标奖两项,封顶每年100万元(若大于100万元按以下公式计算后,按比例分配)。奖励额度(Ji)按下式计算:Ji=Ei+Fi,其中:Ei=3%×Ci×Di,Fi=6%×∆Ci。
式中Ji:学校当年发给某单位的年终完成科研指标奖金。
式中Ei:完成基本经费指标奖。
式中Fi:超额完成经费指标奖。
式中Ci:某单位当年完成的科研经费。
式中Di:某单位当年完成的科研经费比例(60%≤Di≤100%)。
式中∆Ci:某单位当年超额完成科研经费指标增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的科研学术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要申请配套奖励的科研成果,首先要在科研处进行登记。若是与外单位合作的成果,应注明我校成果在其中所占份量,并出示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考核任务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或达之学者,在考核聘期内的所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按引进协议或合同执行,超额完成的成果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以上重大科研成果或项目的奖励可作为奖励金发放给个人或团队(由团队带头人负责奖励金分配),相关配套经费来源于“冲补强”经费的财政专项经费,按照纵向经费及其所属来源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列入本办法的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办法》(广师大〔2019〕231号)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校其它科研单项奖励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